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恩恩怨怨法庭说

——我国首例救者状告被救人诉讼案始末
1999-06-30 来源:生活时报 陈智/文 我有话说

救你,并不意味着让你知恩必报!

告你,也不意味着让你从此翻身不得!

生命、金钱、正义、尊严,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。面对种种选择,我们如何衡量其中的轻重?如何判断取舍?

一个当代农民的选择,也许会带给我们一些有关人生的思考。

1998年6月23日,陕西省蓝田县审理了一起民事诉讼案。案子的原告与被告关系复杂——原告的母亲因抢救被告而死。这是我国首例救者告被救者的民事诉讼案。

其中的恩怨是如何结下的呢?带着疑问,1999年6月3日,我们走访了原告的父亲、死者的丈夫雷百才。

一切恩怨都由救人引起

1997年5月25日清晨。家住陕西省华胥镇上雷村的女青年侯亚茹,见天气不错,就约上同村的女中学生雷伟丽,带着自己快3岁的小儿子,一起去距村有1公里的侯家河水库洗衣服。

走至村头,看到已怀有8个月身孕的雷蓬妮也抱着一堆衣物往水库走。侯亚茹和雷伟丽快步追上雷蓬妮,提醒雷蓬妮要小心脚下高低不平的山路,搭着伴向水库走去。

雷蓬妮带的衣物不多,聊聊,洗洗,很快就洗完了。见阳光很足,她就将洗净的衣物晒在不远处,然后坐在侯亚茹身边,一面聊家常,一面逗侯亚茹的儿子。

大约9点多钟时,雷蓬妮把洗的衣物翻晒完,返身又回到侯亚茹身边,正想坐下来时,脚底一不小心跌入水中,只一瞬的功夫,整个身子就已浸在河里。侯亚茹见状,来不及细想,跳入水中,伸手去拉雷蓬妮。因雷蓬妮有8个月的身孕,身体发沉,侯亚茹根本就拉不动,她只好绕到雷蓬妮的身后,使劲儿推,将其推到岸边的浅水处。这时的侯亚茹已精疲力尽,在将雷蓬妮推上岸后,自己已无力返回,身子向深水处滑去。

同来的雷伟丽也早下水相助,可由于水底深浅不平,加之不识水性,人也漂在水中,无力返岸。侯亚茹的儿子见状,吓得大声哭喊起来。处于清醒中的雷伟丽大声叫着昏迷中的雷蓬妮:“蓬妮,蓬妮,快去喊人!快去喊人!”雷蓬妮醒转过来,见雷伟丽俯在河中,只露出一个头,惊吓不小,连忙向水库口抓去。正在水库口和老伴洗衣服的退休工人雷明义听到雷蓬妮的喊声,快步跑到事发地点。只见河里一仰一俯两个人,连忙下去救。一直处于清醒状态的雷伟丽对游过来的雷明义说:“快救亚茹。”见伟丽没什么危险,雷明义就游向漂起来的侯亚茹,把侯亚茹拉上岸,并用一条床单把雷伟丽也拉了上来。

可不幸的是,不识水性的侯亚茹在抢救了雷蓬妮母子俩的生命后,却没能保住自己的生命。闻知消息后,侯亚茹的丈夫雷百才和70多岁的婆婆,及一双儿女都悲痛不已。他们无法相信和接受早上还活生生的一个人,几个小时后竟永远地离开了他们。落着泪,死者的家属着手办理侯亚茹的后事。

这原本是一件可歌可泣的事情,但事件的发展却出人意料。

“恩”成了“仇”

雷百才与侯亚茹自7年前结婚后,恩恩爱爱,极少红脸。家中的生活条件虽不是很好,但在两个人的勤俭下也算过得去。上雷村是个靠天吃饭的自然村庄,收成的好坏由不得人决定。而且这里远离县镇,下回镇要走10多里坑坑洼洼的山路,交通极其不方便。夫妻俩早已商量好了,趁年轻多吃些苦,为一双儿女存下些钱,供他们好好读书,将来考进城里,不用像他们俩这样靠劳动力吃饭。为了多省些钱。侯亚茹舍不得吃舍不得穿,就连城里都很少进。至今,一家人还没有张“全家福”。

见妻子年纪轻轻,刚刚32岁就离开了这个家,雷百才的心中又痛又悔,悔恨自己没能让妻子过上安逸舒适的生活。妻子的点滴柔情和对这个家所做的一切,越来越清晰地浮现在雷百才的眼前。为了补偿对妻子的感情,让妻子走得风风光光,雷百才拿出2100元钱为妻子举办了葬礼。

举行仪式那天,村里的乡邻都来了,说着安慰和鼓励的话,并纷纷解囊相助。雷蓬妮的丈夫雷雨孝也来了,这是出事后,两家人第一次碰面。但雷雨孝只是看看,什么都没说就又走了。

在采访中,雷百才很坦诚地告诉我们,当时,他是很气愤的,可妻子的葬礼要紧,再加上他觉得妻子走得光彩,如果他因为一句话、两句话的问题跟雷蓬妮的家人发生矛盾,一定非妻子所愿。于是他压下了心头的火气,为妻子办完了葬礼。

事实上,侯亚茹的走给雷百才带来的打击是最大的。夫妻间的情义且不说,单是留下的两个尚年幼的孩子,他照顾起来就不免有些手忙脚乱。母亲已75岁,帮不上什么忙,也需要人照顾。而这些,在平时都是侯亚茹的活。妻子走了,两个孩子每天都哭哭啼啼,雷百才只能忍着自己的痛苦,安慰孩子,眼下,他唯一能够替妻子做的,就是给妻子一个应得的荣誉。

1997年10月18日,雷百才上报华胥镇民政局,请求政府批准追认侯亚茹为烈士,根据国务院1980年6月4日颁布的《革命烈士褒扬条例》第三条第五款“为保卫抢救人民生命、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”可批准为革命烈士的规定,雷百才这一追念安慰妻子的举动完全正当。

可是,雷百才怎样都没有想到的是,当县民政局的人为是否可以追认烈士一事来村里找当事人调查时,雷蓬妮竟然侧面否认侯亚茹救自己这一事实,一再地强调说自己当时已昏迷,对所发生的事一概不知。

事发后,近半年的时间里,雷蓬妮一家对死者侯亚茹一家的困难不闻不问,没有一句致谢甚至安慰的话,这于理本已是说过不去的举动了,雷百才一直本着妻子救人并不是图人所报的原则听之任之。乍一听说雷蓬妮不承认被妻子所救这一事实,心中异常愤慨。

妻子已经死了,死者不能复生,生者没理由把死者拉到尘世的纠纷中。因此雷百才就忍下了这口气,没有追究。

追认烈士要经过一定的程序,在等待中,时间一晃就到了1998年。雷百才一家生活的窘困更加明显,各方面都大不如以前,更是难听一次孩子的笑声。

在过了一个并不平静的新年后,雷百才听说雷蓬妮已完全否认被侯亚茹所救的事实,并四处说:“雷百才在替妻子申报烈士荣誉前曾找过自己,说目前只有她能帮他,求她替他作证……”

一听这话,雷百才气愤难当。

雷百才再也坐不住了,他决定打破沉默,要回自己应得到的补偿。

采访中我们得知,侯亚茹生前,雷百才和她精心侍弄了10亩地。这10亩地也是他们一家人的生活所依。可是,侯亚茹逝世后,雷百才忙于两个尚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老母之间,根本就没有精力侍弄好这些地,没办法,他只好让出4亩地。这就意味着一年收入的锐减。家里本来就不富裕,失去了一个劳力后,家庭状况可想而知。雷百才又倾囊为妻子办了一个葬礼,家里可以说已没什么钱了,而长女雷海院眼看着又要上学。如果妻子在,家里的经济状况根本就不会这么困难。

雷百才决定为自己的遭遇讨个说法。

1998年2月,雷百才找到雷蓬妮的丈夫雷雨孝,让他给自己死去的妻子一个说法。经协商,雷雨孝承认侯亚茹救了自己妻子这一事实,并愿意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,但他一再强调,自己家没有钱,只能拿出1000元钱。

可是,事情并不像雷百才所想的那样简单。谈过话没几天,雷雨孝不但没实现自己的许诺,而且一走就是近两个月,躲到韩城岳丈家里。回来后也没有和雷百才沟通的意思,就连见了面,也不说一句话,调头就走人。雷雨孝的行为再次激怒了雷百才,他决心通过法律为自己的妻子讨回公道。

1998年4月20日,由侯亚茹6岁的长女雷海院、4岁的次子雷海勃向蓝田县泄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母亲所救的雷蓬妮分别付给他们1.08万元和1.296万元的抚养费;并要求被救人承担母亲2100元的丧葬费。至此,本来很好解决的一件事,最终诉讼于公堂。

是是非非伤透心

接到诉状后,泄湖法庭庭长何昌利带领书记员立即赶赴上雷村,对此事进行调查。其间,雷蓬妮于1998年4月30日上交了一份答辩状。为了让读者更加了解此案,现将答辩抄录如下:

答辩人:雷蓬妮,女,一九七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生,汉族,陕西省蓝田县人,住华胥镇上雷村二组,农民。

因雷海院、雷海勃诉雷蓬妮人身损害赔偿一案,提出答辩如下:

一、原告所诉事实失实,请求不能成立。我去水库洗衣服不慎跌入水中属实,当时昏晕(迷),是我本能地挣扎爬上岸的,并非是侯亚茹“奋不顾身,跳入水中抢救”。再从侯亚茹之丈夫雷百财(才)在一份自抄证言材料上不问自招地看到“由于她(指死者侯亚茹)也不会浮水,两人在水中挣扎了许久”。既然死者侯亚茹也不会浮水,为什么能下水救人?故诉状纯系原告事前虚构的,事实是不能成立的。另外,侯亚茹在过事(世)的前一天,就与其丈夫吵过架,思想跑茅(抛锚),心绪不好,也是自己落水身亡的一个重要因素。

二、利用诈骗行为,企图骗取荣誉,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。1997年5月25日出事后,原告之父雷百财(才)欺骗组织,让上级追认死者为烈士,享受国家给予一定的救济、抚衅(恤),因此歪曲事实,到处整理、捏造、虚构事实……雷百财(才)和村干部给我们做工作,(说)只要证明死者是救我牺牲,不要我负担任何经济损失,也不负担任何责任。时隔不久,原告之父(雷百才)变脸,枉状告我,诬赖良民,要我无故赔偿原告巨额抚养等费用。这于事于理于法相悖,法律不容,天理不容。我万万也不能接受。

三、原告无监护人,法院依法不予受理,可裁定驳回起诉。

答辩人雷蓬妮

1998年4月30日

依据法律程序,拿到这则答辩状后,雷百才的心情无以形容。他为妻子的逝去感到不值,更为雷蓬妮的做法感到羞耻,但打官司的决心也因此更加坚定。

采访中记者了解到,早在1997年事发后,蓝田县委就对此事给予了特别关注,通过详细调查后,不但确认了侯亚茹舍身救人一事,还在全县上下发动了向侯亚茹学习的活动,华胥镇党委也特地授予侯亚茹“模范村民”的光荣称号。雷蓬妮在答辩状上否认侯亚茹救己一事,无疑是愚蠢和违背良心的。

1998年6月23日,泄湖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。被告人雷蓬妮由丈夫代表出庭,并请了律师。家里一贫如洗的雷百才根本就拿不出聘请律师的钱,他一个人站到了原告席上。就雷蓬妮的答辩,平时不大说话的雷百才一一驳回。

首先,侯亚茹为救雷蓬妮逝去这一事实,有当时在场的雷伟丽和雷明义作证属实,且华胥镇党委早已经过调查,确认这一事实;另,出事的前一天,雷百才一早下地,很晚才回家,根本就不存在与死者争吵这一事。且,被告说不出雷百才夫妻争吵的证人。

其次,家庭条件的确困难,请求追认死者为“烈士”,一是给死者一个认可;再是希望政府能了解死者的去世带给家庭的大量困难,对贫困的家庭给予一定的帮助。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正当的,并非天理不容。

第三,被告人自出事后,对原告一家的痛苦与困难非但不理不问,还多次否认被死者救起这一事实,推卸责任,四处传言伤害死者及其家属,并在法庭上谎说死者与丈夫有矛盾,破坏死者与丈夫的感情,给死者亲属带来精神上的伤害,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,请求法庭给予正确裁决。

在开庭前,庭长何昌利曾到上雷村二组进行过详细调查,事情的真伪已很清楚。本着缓解两家矛盾的宗旨,最后由法庭出面调解,指出被告的错误,对被告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,希望原告、被告之间能相互谅解,和平解决。

将事情推上法庭,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本非雷百才的意愿,但见被告对法庭的调解不是很服,他当时很生气,没有同意法庭的调解,仍然坚持自己最初的要求。

回到家中,雷百才将法庭上的前前后后仔细想过,有把握自己能打赢这场官司,可是赢了又如何呢?自己的目的只是为妻子讨个公正的说法,并不是想让雷蓬妮一家倾家荡产。2万多元钱在农村可不是一个小数目,自己可不能致人于死地。

想着想着,两家曾经的友好浮现于眼前。

那时,由于雷蓬妮的丈夫有一台私人拖拉机,雷百才常求雷蓬妮的丈夫雷雨孝帮忙捎带一些东西,雷雨孝大多情况下都应承下来。雷雨孝因为时常在外跑运输,家里有了买米、买面等粗活、重活,也都会喊上雷百才。如果不是发生了这件事,相隔只有三户院子的两家人可说得上是好邻居。

农村人挣点钱不容易,虽然雷蓬妮一家的作法有些过分,但左思右想后,憨实的雷百才还是谅解了雷蓬妮一家。

1999年4月5日,当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时,雷百才,这个受了很多委屈的汉子,终于同意调解。

雷雨孝当庭提出自己只能拿出5000元钱。法官询问雷百才是否同意。虽然5000元与自己提出的要求相去甚远,法庭也有帮自己增加赔偿费的可能,但雷百才最后还是同意了。他对记者说:“我告他,只是想通过法律为我妻子,为我们家所受的损失讨回公道。钱,对我来说固然是重要的,但绝不是最终目标。”

最后,通过法院,雷蓬妮付给死者的丈夫及两个孩子5000元赔偿费:雷百才和雷蓬妮又各付给法庭1600元的诉讼费。至此,这一场全国首例救者告被救者的案子才算了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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